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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足球不用“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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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 14: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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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针对足球圈中甚嚣尘上的“假、黑、赌”现象,在中超呼唤变革的同时,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指出:中国足球需要法治。并一再发出请司法介入以治患疗疾的呼声。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司法介入足球不用、也不存在“请”,因为赌球和裁判受贿都属于犯罪,这方面毫不存疑,对于赌球行为法律早已明确界定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对裁判受贿,由于一度受犯罪主体资格——裁判身份性质认定的困扰,司法难以进行惩治,但在龚建平等黑哨事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就裁判受贿做出了有效司法解释,认定这类为害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由此可见,以上行为人的为害行为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社会为害较大的、不属于“民不举、官不究”的案件,说通俗点,杀人案就属于公诉案件。
但奇怪的是,为什么足球圈内那么多犯罪嫌疑案件没有司法的主动介入呢,这恐怕是司法体制的原因了,我想,一是司法界执法部门对这类犯罪的为害性认识不深;二是足球犯罪因联赛的职业特性往往牵扯到客场、也就是异地的人和事,处理起来十分棘手。比如,执法人员到异地查案,必须得到当地政府和执法机关的配合等等,这和法院异地执行财产保全和扣押拍卖财产一样难,也就难怪好多媒体爆出的犯罪嫌疑线索从无司法部门进行传讯或是调查相关人员了,这样的事如果是发生在欧美,犯罪嫌疑人是决不可能如此逍遥法外的。
我们的职业联赛离理想中的健康联赛还有好远的路要走,这需要时间;我们的法治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样也还有好远的路要走,这也得需要时间。
在中国什么事都得有耐心,不然,非把你急死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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