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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中华”一词原指华夏族或汉族兴起的黄河中下游地区,后来又被用来泛称各朝政府统辖的疆域,也借称中国。辛亥革命胜利后,确定国名为“中华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再次确定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两个名称都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名称,是国名全称。在这两个正式的全称中,都包括两部分,即前一部分的“中华”二字和后一部分的“民国”或“人民共和国”,而后一部分说明的是国家的政体属性,只有前一部分的“中华”二字才是区别于其它国家的名称属性。也就是说,在现代的“国家”意义下,“中华”二字已经不再被用来借指中国,而是变成了与“中国”二字等效的、用于不同场合的国名用词。例如,当称呼人时,要说成“中国人”,而称呼侨民时,则必须田“中华”一词中简化出“华”字而说成“华侨”。再如,称呼中国的整体民族时,必须说作“中华民族”,而不能说成“中国民族”。所以,“中华”二字与“中国”一词一样,都是中国的简称国名,用作商标是严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
美国的全文译名是“美利坚合众国”,同样分为表示名称属性和政体属性两部分,因此根据商标法,即不能用“美利坚合众国”作商标,也不能用“美利坚”作商标。同样的道理,“中华”二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称中的表示名称属性的专用词,若被用作商标就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长风卷地简单搜索了一下,发现使用“中华”二字作商标的违法十分普遍,包括轿车、红葡萄酒、铅笔、香烟、牙膏、橡胶制品、自行车、电子游戏机、留声机、太阳能产品、糖果、纺纱机、电池、衣服、油漆等等,不胜枚举。在中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前十六名中竟有三个“中国牌”赫在目。还有几个并非全国性的营利性网站冠也以“中华”二字。
即使不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长风卷地也认为“中华”二字是全体中华民族的“中华”,岂能被一部分商品生产者据为己有?
[长风卷地] 2006年5月10日定稿于兰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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