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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编辑虚假信息胁迫酒吧兼职女大学生多次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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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某甲在酒吧兼职营销师,被无业男子李某添加为好友后,李某多次将聊天记录等制作成虚假信息,以对外扩散相威胁,某甲出于恐惧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9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得知某甲在某酒吧兼职营销师,遂通过私信添加其好友。李某制作带有某甲账户信息、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及标题为“以约炮名义组局喝酒”的“瓜条”并发给某甲,威胁将发布到网络和学校频道上,某甲出于恐惧遂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此后李某又如法炮制威胁某甲并得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拒不认罪认罚,不予从轻处罚。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某甲没有进行肢体上的反抗,但某甲在与李某聊天、沟通中均多次强烈表达了不情愿和拒绝,在视听资料中某甲也在哭泣和求饶,结合某甲系刚成年的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名誉的败坏、隐私的泄露容易产生无助和恐慌心理,李某的行为已达到对某甲精神上的强制,某甲系受到李某的胁迫、孤立无援不敢反抗,故某甲不存在自愿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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